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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大量氣球放飛表格 (電子表格 e-DCA 253)
Notice of Mass Balloon Release (Form e-DCA 253)
注意事項
本處現提供以下注意事項作為申請人填寫表格的指引。
放飛大量氣球時,不可因魯莽或疏忽而危害到飛機、他人的生命或財產。
本通知表格及相關資料須於擬定放飛日期
不少於七個工作天前
送交民航處審核。
若申請人選擇不以電子表格通知本處,此表格可傳真至 2910 0186 或郵寄至:香港國際機場東輝路一號民航處總部辦公大樓二樓民航處航空交通管理部總航空交通管制主任(航空交通事務)2
在一般情況下,負責人須按照以下要求放飛氣球:
所有氣球均須個別放飛;即不可將氣球捆綁放飛
氣球完全充氣後,其直徑不可大於三十厘米 (十二吋)
不可將紙製旗幟或其他物品附加在氣球上
氣球物料必須為橡膠;放飛可充氣的金屬 / 布 / 紙氣球將不獲批准
此通知是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四十七及四十八段之要求為依歸。活動策劃人 / 策劃機構在進行大量氣球放飛項目之前,必須取得與民航處其它相關法則、特區政府其他部門或其他組織的法規有關的授權或許可。
任何人於與民航處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均不得向民航處職員提供利益;否則,即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4(1)條及/或第8條,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活動策劃人姓名 / 策劃機構名稱
活動策劃人 / 策劃機構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聯絡電郵地址
放飛氣球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手機號碼
活動日期
放飛氣球時間
本地時間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00
15
30
45
註: 放飛氣球必須在日落前進行。日落時間請參考天文台
網頁
。
準確放飛氣球位置
擬放飛氣球數目
氣球充氣後的最大直徑 [參閱注意事項 3b]
補充資料
聲明
本人已經閱讀並明白注意事項,並特此聲明在電子表格中提交的資料和文件均屬真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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