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留气球(无人)放飞申请 (电子表格 e-DCA 251)


Application for Flying Captive Balloon (No persons on board) (Form e-DCA 251)

注意事项

本处现提供以下注意事项作为申请人填写表格的指引。

  1. 每项申请的费用为港币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正。有关申请费用可循以下途径,于提交申请表时一并缴交:
    1. 以划线支票付款,抬头请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 以本地银行发出的港币本票缴付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
    3. 以银行转账 / 电汇付款:
    4. 银行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HSBC)
      银行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一号
      环球代码:HSBC-HKHH-HKH
      银行户口号码:002-268126-008
      银行户口名称: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Treasury No. 1 Collection Account (Attn. Civil Aviation Department)
      付款详情:请注明「系留气球(无人)放飞申请」

  2. 若申请人选择以划线支票 / 银行本票付款,请连同申请表格邮寄至:香港国际机场东辉路一号民航处总部办公大楼二楼民航处航空交通管理部总航空交通管制主任(航空交通事务)2

    若申请人选择以银行转账 / 电汇付款,请将存款收据連同申请表格传真至+852 2910 0186,或邮寄至上述地址。海外申请者以电汇户口付款时,所有因汇率上的波动或香港中转银行可能收取的任何费用或佣金而引致的差额,皆全数由缴款者负责;因此,请确保有足够款项以缴付净额港币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正

  3. 此申请表格及所有于注意事项中列明之相关文件,必须于拟定飞行日期不少于十四个工作天前以电邮 (balloon@cad.gov.hk) 或传真 (传真号码: +852 2910 0186) 送交民航处审核。

    视乎个别情况,本处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或需要额外时间处理有关申请。

  4. 联络人一般为经营公司之代表。

  5. 以下文件必须于申请时以电邮 (balloon@cad.gov.hk) 一并提交:
    1. 显示拟定放飞气球位置及邻近范围的照片或/及地图;
    2. 按比例绘制平面图,以显示锚点位置及清空范围,其中清空范围的尺寸须准确标示;
    3. 截面图或平面图,以显示缆绳路径将会远离建筑物或附近交通及系稳气球的方法;
    4. 描述相关措施以确保公众人士无法进入清空范围 (例如该范围被栅栏围住或由工作人员看守);
    5. 气球的规格 (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洩气装置);
    6. 由土地拥有者或管理公司发出的授权信,以允许该位置放飞系留气球;
    7. 如气球放飞是为提供租赁或受酬的服务,经营者须递交「不定期航班服务许可证」的申请表格民航处表格 DCA 122
    8. 如气球具有载人能力,经营者须提供保险单副本,以证明该气球附有保险单符合《民航(保险)令》中关于任一事件的要求。

    有关提交上述文件,文字档案须为pdf或Word格式,而图片档案则须为pdf或jpeg格式。本处视乎拟定气球放飞操作,或会要求递交补充资料/对操作附加特定条件。 资料提交若有不齐全或不足均可能引致延误处理签发许可书申请或拒绝申请并不获退款。

  6. 所有适用栏位均须填写。如有疑问,请致电本处当值主任 (+852 2910 6233) 查询。

  7. 本处或会到气球放飞地点核实相关资料。如有需要,本处会要求申请人安排实地视察。

  8. 签发之许可书是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之要求为依归。申请人在进行气球放飞项目之前,必须取得与民航处其它相关法则、特区政府其他部门或其他组织的法规有关的授权或许可。

  9. 在取得所需许可及授权前,本处建议申请人不宜作出任何放飞系留气球合约承诺或进行有关气球放飞宣传。

  10. 任何人于与民航处进行任何事务往来时,均不得向民航处职员提供利益;否则,即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4(1)条及/或第8条,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拟定气球放飞日期 [参阅注意事项 5f]

拟定气球放飞时间 (包含起始及终结时间)

声明

本人已经阅读并明白注意事项,并特此声明在电子申请表格中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均属真确无讹。

如本人获得许可书,将遵守指定的条件,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气球放飞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