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申請退還飛機乘客離境稅 (電子表格 e-DCA 216)


Online Application for Refund of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 (APDT) (Form e-DCA 216)

系統需求 ▼

請使用瀏覽器Google Chrome, 微軟 Edge, Mozilla Firefox 或Safari辦理網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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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申請須知

填寫網上申請表格前,請先細心閱讀以下注意事項。

1. 一般資訊 ▼

  1. 申請人必須在航機離境當日或之後的四個星期內透過網上遞交申請退還飛機乘客離境稅。否則,申請將不獲受理。
  2. 如乘客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有別於機票/電子機票/直升機機票/船票/車票/登機證上的姓名,則應請航空公司/乘客服務代理人/直升機航運公司/船公司/客車營運商證明其身份,或提交令民航處處長信納的文件證據,否則民航處不能處理退款申請。

2. 可獲豁免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的豁免類別 ▼

  1. 直接過境乘客/轉機過境乘客,即乘搭飛機抵港,不經過入境檢查,並於其後乘坐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

  2. 在同一天內* ,不論在離港前有沒有經過入境檢查,乘搭飛機抵港**及其後乘搭飛機離港** 的乘客。

    * 「同一天內」指同一曆日,即香港時間於 00:00 至 23:59內。
    ** 指飛機預定抵港及預定離港的時間。
  3. 符合以下說明的乘客 —

    1. 屬以下其中一類情況 —
      1. 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乘搭獲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批准在該地方與香港國際機場之間行駛並取道港珠澳大橋的車輛,或乘搭獲機管局批准在該機場的客運碼頭碇泊的船舶,抵達該機場;或
      2. 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抵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然後直接轉乘獲機管局批准在該口岸與該機場之間行駛的車輛,由該口岸前往該機場;
    2. 其後乘搭飛機離開香港;及
    3. 在離開香港前的所有時間,均停留在《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2(1)條所界定的限制區內。

    (於海天中轉大樓、中國內地口岸或澳門口岸辦理登機手續時已領取退稅券的乘客,若沒有在轉機當日前往海天中轉大樓的退款櫃檯取回稅款,請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取回稅款。如當日並沒有領取退稅券,請向民航處申請退還稅款。)

  4. 因《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 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 的實施而有權獲豁免繳付稅款的乘客。

  5. 屬以下類別的乘客 —

    1. 《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2條所指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屬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除外)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
    2. 受僱專為駐香港領事館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提供私人服務者,而他們是有關領事館所代表國家的國民,並純粹由於提供上述服務而被帶來香港;或
    3. 因《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的實施而有權獲豁免繳付稅款的乘客。
  6.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委派的具有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國籍且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辦事處的主任和人員,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7. 國際結算銀行亞太區代辦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8. 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及世界銀行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私營發展部辦事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9.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處香港特別行政區分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3. 退還稅款 ▼

  1. 以港幣支票退稅

    1. 經網上遞交的申請,稅款將會以申請人為抬頭人的劃線支票(港幣)退還給申請人。申請人亦可經網上申請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授權書」,以授權民航處發出以第三者名字為抬頭人的退稅支票,而該人士在香港持有銀行帳戶**。

      **注意: 如你需要授權民航處發出以第三者名字為抬頭人的退稅支票,請於網上申請表格第III部份上載已填妥及簽署的「授權書」作為所需證明文件。 (請參閱注意事項4「所需證明文件」)

      開始網上申請前注意所需證明文件 >>

    2. 申請人亦可以郵遞方式向民航處申請退還飛機乘客離境稅。有關詳情,請瀏覽民航處網站

  2. 以港幣現金退稅

    除以上2.iii之乘客外,以下人士可到民航處設於香港國際機場七樓離港大堂D行段的「飛機乘客離境稅」退款櫃檯申請港幣現金退稅:

    1. 申請人; 或
    2. 在申請人填妥的「授權書」獲授權的人。

    有關申請現金退還飛機乘客離境稅詳情,請瀏覽民航處網站

    經網上遞交申請後收到退稅支票者,如果申請人未能把港幣退稅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銀行帳戶,可以:

    1. 在下次來港時攜同退稅支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及民航處的申請結果通知信並親臨位於香港國際機場七樓離港大堂D行段的「飛機乘客離境稅」退款櫃檯辦理申請港幣現金退稅手續;或

    2. 授權他人攜同民航處所發出的退稅支票和申請結果通知信、載有申請人姓名的身份證明文件之影印本(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及填妥的「授權書」並親臨位於香港國際機場七樓離港大堂D行段的「飛機乘客離境稅」退款櫃檯辦理申請港幣現金退稅手續

4. 所需證明文件 ▼

請以指定文件檔案格式上載以下證明文件,否則本處不能處理退款申請﹕

  1. 繳稅證據
    (例如顯示已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的機票或電子機票)﹔

  2. 離境航班登機證
    (即傳統登機證或電子登機證)﹔

  3. 相關抵港航班登機證 - 只適用於過境乘客(即傳統登機證或電子登機證)﹔

  4. 載有乘客姓名的船票或車票及航空公司發出的退稅券(如有)

    1. 只適用於乘搭跨境渡輪或海天中轉大樓客車抵達香港國際機場轉乘飛機離開香港的海空轉乘乘客或陸空轉乘乘客﹔
  5. 支持提出豁免申請的有關文件

    1. 以上(c)及(d)之乘客 : 顯示乘客姓名的身份證明文件
      (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2. 其他乘客: 外交人員/ 官員護照(須載有屆滿日期及個人資料),領事團身份證或相關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及
  6. 填妥的「授權書」(如適用)

    1. 只適用於相關乘客授權民航處發出以第三者名字為抬頭人的退稅支票,而該人士在香港持有銀行帳戶。

以上文件檔案格式須為gif, jpg(jpeg), tif(tiff), png或pdf。本處或會要求申請人遞交補充資料。如果提交的申請未齊全或資料不足均可能引致本處延誤處理有關申請。

5. 防止賄賂 ▼

任何人於與民航處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均不得向民航處職員提供利益;否則,即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4(1)條及/或第8條,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6.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

  1. 申請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會用於處理退還飛機乘客離境稅的申請。資料可能會被送交獲授權處理有關事宜的部門及機構。所有資料如已無須保留,將全部銷毀。
  2.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資料,申請將不獲受理。
  3. 申請人有權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定,要求查閱及更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這些要求須以書面向以下人士提出:

    1. 部門個人資料管制主任
    2. 香港大嶼山
    3. 香港國際機場東輝路1號
    4. 民航處總部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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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網上申請(以支票退稅)

註有 * 號的項目必須輸入資料

個人資料

請確保地址正確無誤,以便本處郵寄退稅支票。

本人確認根據以下豁免類別,本人應獲得豁免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

本人經以下方式抵達香港國際機場的海天中轉大樓再轉乘飛機離開香港:

我確定已領取退稅券。

備註: 於海天中轉大樓、中國內地口岸或澳門口岸辦理登機手續時已領取退稅券的乘客,若沒有在轉機當日前往海天中轉大樓的退款櫃檯領取稅款,請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取回稅款。如乘客當日沒有領取退稅券,請以網上或郵寄方式向民航處提交申請退還稅款。

本人申請退還乘搭以下離境航班所繳付的飛機乘客離境稅:

授權(如適用)

注意: 請準備好已填妥及簽署的授權書以供上載於第III部份「上載所需證明文件」。

為抬頭人的退稅支票。按這裏下載、填寫及簽署授權書。

III. 上載所需證明文件

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否則本處不能處理退款申請:

所需證明文件需符合指定格式。請根據以下條件上載文件檔案:

  1. 文件檔案格式須為gif, jpg(jpeg), tif(tiff), png或pdf
  2. 每份申請不能上載超過5個檔案
  3. 每個檔案不能超過5MB,全部檔案的總大小不能超過25MB

遞交申請後,你將會收到確認電郵及申請參考編號。

聲明

本人已經閱讀並明白注意事項,並特此聲明在電子申請表格中提交的資料和文件均屬真確無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