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退还飞机乘客离境税 (电子表格 e-DCA 216)


Online Application for Refund of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 (APDT) (Form e-DCA 216)

系统需求 ▼

请使用浏览器Google Chrome, 微软 Edge, Mozilla Firefox 或Safari办理网上申请。

其他所需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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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瞄器 (非必须)
用于扫瞄及网上上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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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列印授权书

I. 申请须知

填写网上申请表格前,请先细心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 一般资讯 ▼

  1. 申请人必须在航机离境当日或之后的四个星期内(即28历日,由航机离境当日起计算)透过网上递交申请退还飞机乘客离境税。否则,申请将不获受理。
  2. 如乘客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有别于机票/电子机票/直升机机票/船票/车票/登机证上的姓名,则应请航空公司/乘客服务代理人/直升机航运公司/船公司/客车营运商证明其身份,或提交令民航处处长信纳的文件证据,否则民航处不能处理退款申请。

2. 可获豁免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的豁免类别 ▼

  1. 直接过境乘客/转机过境乘客,即乘搭飞机抵港,不经过入境检查,并于其后乘坐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

  2. 在同一天内* ,不论在离港前有没有经过入境检查,乘搭飞机抵港**及其后乘搭飞机离港** 的乘客。

    * 「同一天内」指同一历日,即香港时间于 00:00 至 23:59内。
    ** 指飞机预定抵港及预定离港的时间。
  3. 符合以下说明的乘客 —

    1. 属以下其中一类情况 —
      1. 由中国任何地方(香港除外),乘搭获香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批准在该地方与香港国际机场之间行驶并取道港珠澳大桥的车辆,或乘搭获机管局批准在该机场的客运码头碇泊的船舶,抵达该机场;或
      2. 由中国任何地方(香港除外)抵达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然后直接转乘获机管局批准在该口岸与该机场之间行驶的车辆,由该口岸前往该机场;
    2. 其后乘搭飞机离开香港;及
    3. 在离开香港前的所有时间,均停留在《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2(1)条所界定的限制区内。

    (于海天中转大楼、中国内地口岸或澳门口岸办理登机手续时已领取退税券的乘客,若没有在转机当日前往海天中转大楼的退款柜台取回税款,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取回税款。如当日并没有领取退税券,请向民航处申请退还税款。)

  4. 因《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 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 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

  5. 属以下类别的乘客 —

    1. 《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A)第2条所指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属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除外)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
    2. 受雇专为驻香港领事馆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提供私人服务者,而他们是有关领事馆所代表国家的国民,并纯粹由于提供上述服务而被带来香港;或
    3. 因《领事关係条例》(第557章)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
  6.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委派的具有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国籍且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办事处的主任和人员,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7. 国际结算银行亚太区代办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8. 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及世界银行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私营发展部办事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9.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处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3. 退还税款 ▼

  1. 以港币支票退税

    1. 经网上递交的申请,税款将会以申请人为抬头人的划线支票(港币)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亦可经网上申请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授权书」,以授权民航处发出以第三者名字为抬头人的退税支票,而该人士在香港持有银行帐户**。

      **注意: 如你需要授权民航处发出以第三者名字为抬头人的退税支票,请于网上申请表格第III部份上载已填妥及签署的「授权书」作为所需证明文件。 (请参阅注意事项4「所需证明文件」)

      开始网上申请前注意所需证明文件 >>

    2. 申请人亦可以邮递方式向民航处申请退还飞机乘客离境税。有关详情,请浏览民航处网站

  2. 以港币现金退税

    除以上2.iii之乘客外,以下人士可到民航处设于香港国际机场七楼离港大堂D行段的「飞机乘客离境税」退款柜檯申请港币现金退税:

    1. 申请人; 或
    2. 在申请人填妥的「授权书」获授权的人。

    有关申请现金退还飞机乘客离境税详情,请浏览民航处网站

    经网上递交申请后收到退税支票者,如果申请人未能把港币退税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银行帐户,可以:

    1. 在下次来港时携同退税支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民航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信并亲临位于香港国际机场七楼离港大堂D行段的「飞机乘客离境税」退款柜檯办理申请港币现金退税手续;或

    2. 授权他人携同民航处所发出的退税支票和申请结果通知信、载有申请人姓名的身份证明文件之影印本(例如香港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填妥的「授权书」并亲临位于香港国际机场七楼离港大堂D行段的「飞机乘客离境税」退款柜檯办理申请港币现金退税手续

4. 所需证明文件 ▼

请以指定文件档案格式上载以下证明文件,否则本处不能处理退款申请﹕

  1. 缴税证据
    (例如显示已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的机票或电子机票)﹔

  2. 离境航班登机证
    (即传统登机证或电子登机证)﹔

  3. 相关抵港航班登机证 - 只适用于过境乘客(即传统登机证或电子登机证)﹔

  4. 载有乘客姓名的船票或车票及航空公司发出的退税券(如有)

    1. 只适用于乘搭跨境渡轮或海天中转大楼客车抵达香港国际机场转乘飞机离开香港的海空转乘乘客或陆空转乘乘客﹔
  5. 支持提出豁免申请的有关文件

    1. 以上(c)及(d)之乘客 : 显示乘客姓名的身份证明文件
      (例如香港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2. 其他乘客: 外交人员/ 官员护照(须载有届满日期及个人资料),领事团身份证或相关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及
  6. 填妥的「授权书」(如适用)

    1. 只适用于相关乘客授权民航处发出以第三者名字为抬头人的退税支票,而该人士在香港持有银行帐户。

以上文件档案格式须为gif, jpg(jpeg), tif(tiff), png或pdf。本处或会要求申请人递交补充资料。如果提交的申请未齐全或资料不足均可能引致本处延误处理有关申请。

5. 防止贿赂 ▼

任何人于与民航处进行任何事务往来时,均不得向民航处职员提供利益;否则,即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4(1)条及/或第8条,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6.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

  1. 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会用于处理退还飞机乘客离境税的申请。资料可能会被送交获授权处理有关事宜的部门及机构。所有资料如已无须保留,将全部销毁。
  2.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资料,申请将不获受理。
  3. 申请人有权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规定,要求查阅及更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这些要求须以书面向以下人士提出:

    1. 部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
    2. 香港大屿山
    3. 香港国际机场东辉路1号
    4. 民航处总部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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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网上申请(以支票退税)

註有 * 号的项目必须输入资料

个人资料

请确保地址正确无误,以便本处邮寄退税支票。

本人确认根据以下豁免类别,本人应获得豁免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

本人经以下方式抵达香港国际机场的海天中转大楼再转乘飞机离开香港:

我确定已领取退税券。

备注: 于海天中转大楼、中国内地口岸或澳门口岸办理登机手续时已领取退税券的乘客,若没有在转机当日前往海天中转大楼的退款柜台领取税款,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取回税款。如乘客当日没有领取退税券,请以网上或邮寄方式向民航处提交申请退还税款。

本人申请退还乘搭以下离境航班所缴付的飞机乘客离境税:

授权(如适用)

注意: 请准备好已填妥及签署的授权书以供上载于第III部份「上载所需证明文件」。

为抬头人的退税支票。按这裏下载、填写及签署授权书。

III. 上载所需证明文件

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否则本处不能处理退款申请:

所需证明文件需符合指定格式。请根据以下条件上载文件档案:

  1. 文件档案格式须为gif, jpg(jpeg), tif(tiff), png或pdf
  2. 每份申请不能上载超过5个档案
  3. 每个档案不能超过5MB,全部档案的总大小不能超过25MB

递交申请后,你将会收到确认电邮及申请参考编号。

声明

本人已经阅读并明白注意事项,并特此声明在电子申请表格中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均属真确无讹。